吉林大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儀器設備是學校事業(yè)發(fā)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為了加強對學校儀器設備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更好地發(fā)揮儀器設備在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和共享服務中的作用,根據(jù)教育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教高[2000]9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涵蓋儀器設備的規(guī)劃、論證、審批、購置、驗收、入賬、使用、共享、維修、處置以及效益評價和制度建設等方面內容。
第三條 學校通過各種經費購置和各種渠道(自制、受贈、獲獎、債權、易物等)獲得的,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單位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均納入本辦法管理,單位價值在人民幣10萬元(含)以上的為貴重儀器設備。
第四條 單位價值在人民幣200元至1000元之間(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200元至1500元之間)為低值儀器設備,如:低值儀器儀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及獨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低值儀器設備由學院立賬,按照《吉林大學低值儀器設備管理規(guī)定》管理,管理期限為五年。
第五條 儀器設備入賬計價
㈠ 儀器設備(含附件)按購買價(調撥價)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購置稅等實際支出計價入賬;
㈡ 對接受捐贈的儀器設備,按照同類產品當時的市場價格加入捐贈時所發(fā)生的相關費用計價入賬;
㈢ 自制的儀器設備,依據(jù)加工明細、財務付款憑證等實際成本驗收入賬;
㈣ 對原有儀器設備進行技術改造而增加的費用,特殊注明后增加其原值。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六條 按照“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管用結合”的原則,在主管校長領導下,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學校各類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各學院和科研單位(包括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等校內二級行政單位,以下統(tǒng)稱學院)為二級管理單位。
第七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職責:
㈠ 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制定學校的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㈡ 負責儀器設備的論證審批、驗收建賬、使用管理、開放共享、維修維護、效益評價及處置、清查等管理工作;
㈢ 利用現(xiàn)代化管理手段對儀器設備實施科學化管理和考核。
㈣ 負責現(xiàn)有計量認證資質的管理,負責質量管理體系范圍內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
㈤ 開展儀器設備管理和技術方面的安全檢查,處理責任事故。
第八條 學院管理職責:
㈠ 根據(jù)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儀器設備建設規(guī)劃,保障人才培養(yǎng)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促進學科建設和發(fā)展;
㈡ 根據(jù)學科特點、優(yōu)勢及需要,優(yōu)化資源配置,建立統(tǒng)一管理、開放共享、具有綜合功能的教學和技術服務中心;
㈢ 組織實驗室開展技術方法研究和儀器設備研制、功能開發(fā)和升級改造,挖掘現(xiàn)有儀器設備潛力;
㈣ 負責辦理入賬、共享、維修、報廢及技術改造等方面的手續(xù),對儀器設備的信息資料建立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㈤ 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責任落實到人,每年對儀器設備進行清點,使賬物相符。
第三章 管理及使用
第九條 貴重儀器設備在購置前必須要聘請相關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在保證學校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的基礎上,合理購置貴重儀器設備,其論證及審批的管理,按照《吉林大學貴重儀器設備購置論證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條 儀器設備的購置要在完成經費立項的基礎上,由學院負責人或課題負責人提出,區(qū)分不同情況或按照《吉林大學招標采購管理辦法》實施購買。
第十一條 儀器設備的驗收按照《吉林大學儀器設備驗收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形成《吉林大學儀器設備驗收報告》,驗收通過后向用戶單位出具“吉林大學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入賬憑證”,財務部門依照“入賬憑證”對購置支出予以報銷。
第十二條 對于新購置的儀器設備,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根據(jù)《吉林大學儀器設備驗收報告》,按照《高等學校固定資產分類及編碼(第三版)》錄入“吉林大學儀器設備管理信息系統(tǒng)”,還要在儀器設備上的明顯位置粘貼“吉林大學固定資產”標識。設備一經入賬,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銷或修改。
第十三條 學院要在“吉林大學儀器設備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的學院窗口管理儀器設備,做到設備賬與實物相符。貴重和特種儀器設備要逐臺建立技術檔案,保護好儀器設備信息資料,要有貴重儀器設備使用記錄和維修記錄,以備維修、檢定、校準、認證時取用。
第十四條 各實驗室要落實儀器設備管理直接責任人,要在儀器設備的日常使用中做到定期維護、及時保養(yǎng)、保持完好;要為貴重儀器設備安排能獨立操作的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貴重儀器設備共享服務體系,建立成本核算和利益分配機制,按照《吉林大學貴重儀器設備共享管理辦法》和《吉林大學貴重儀器設備共享基金補償辦法》開展共享工作;按照《吉林大學貴重儀器設備效益評價管理規(guī)定》開展效益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為配合教學實驗室面向學生開放,各學院應對各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資源進行整合,為學生課內外學習、實踐活動提供充足的儀器設備條件。
第十七條 按照《吉林大學實驗室技術安全實施條例》的要求,規(guī)范儀器設備安全使用的教育、檢查、監(jiān)督等工作,要在實驗室明顯位置公示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警示標志,對于特種儀器設備要以防范為主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存在重大運行風險的儀器設備,經論證可申辦財產保險。
第十八條 不準擅自對儀器設備進行拆改和分解使用,確因功能開發(fā)、改造升級或研制新產品需拆 改和分解時,應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批準后操作。
第十九條 因操作不當?shù)劝l(fā)生儀器設備損壞、傷人等技術安全事故時,所在單位首先保證人身安全,然后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fā)生情況,填寫事故報告,評估損失程度,配合有關職能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因管理不善等發(fā)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等管理安全事故時,所在單位必須保護事故現(xiàn)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fā)生情況,填寫事故報告,評估損失程度,配合有關職能部門確定事故的性質,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院定期對計量儀器設備的性能和精度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有關規(guī)定進行檢定和校準(自校準),對不符合標準的要及時進行修復。
第二十二條 學校每年為教學用儀器設備維修提供經費,各學院維修經費的申請條件與審批程序等,按照《吉林大學儀器設備維修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科研用儀器設備的維修經費從相關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專項經費支持的儀器設備的維修經費從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對于不能滿足當前使用單位需要,但可以校內滿足其它單位使用的儀器設備,可以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調撥到其它單位使用,在設備賬中調整。做到合理流動,杜絕公物私化和閑置浪費。
第二十四條 對于因技術落后、損壞、無零配件或維修費用過高需要報廢的儀器設備,對于因意外原因、被盜、丟失需要報損的儀器設備,根據(jù)《吉林大學儀器設備報損報廢及殘值回收管理規(guī)定》處置。對單位價值在40萬元以上的貴重儀器設備在報廢處置前應經過專家論證。
第二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審批程序對外捐贈儀器設備,同時接受各方面監(jiān)督。由儀器設備調出單位和調入單位分別出具書面申請,說明情況及原因,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批準。
第二十六條 學校定期開展儀器設備管理檢查和物品清查工作,對實物、賬目進行清查核對,對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評價,對違規(guī)行為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設“吉林大學儀器設備管理信息系統(tǒng)”匯總并分析機時、成果等儀器設備效益評價數(shù)據(jù),為學校儀器設備建設規(guī)劃提供決策依據(jù);建設“吉林大學貴重儀器設備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為校內外用戶提供共享和信息服務。
第二十八條 按時、真實、完整、準確地向教育部及其它部門報送各類儀器設備數(shù)據(jù)報表。
第二十九條 免稅進口的儀器設備在海關監(jiān)管期內嚴格按照海關有關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三十條 為儀器設備配備實驗技術人員的數(shù)量和層次要求,應以能保證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轉和充分發(fā)揮效益為原則,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和管理辦法;儀器設備的使用、維修、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考核才能上崗工作;對于貴重儀器設備嚴格執(zhí)行持證上機制度。
第三十一條 從事儀器設備使用管理的技術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yè)知識、業(yè)務能力、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識。
第三十二條 學校以崗位職責為基本依據(jù),對儀器設備管理人員和儀器設備使用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全校公布。
第三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和獎勵:
㈠ 精心保養(yǎng)維護,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長久保持儀器設備良好運行狀態(tài);
㈡ 支持共享,提高利用率,發(fā)揮儀器設備使用效益成績顯著;
㈢ 實施技術改造和功能開發(fā),使儀器設備發(fā)揮更大作用,節(jié)省大量資金;
㈣ 采取有效措施,主動預防安全事故,避免或減少儀器設備損失;
㈤ 儀器設備管理規(guī)范,賬物相符。
第三十四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批評和處罰,對嚴重失職者要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依法追究當事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㈠ 不履行崗位職責,因管理不善造成儀器設備閑置、損壞、丟失;
㈡ 不遵守操作規(guī)程,因操作不當造成儀器設備損壞、傷人;
㈢ 擅自拆改造成儀器設備損失;
㈣ 未經審批私自租借或變賣儀器設備;
㈤ 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損失較大、后果嚴重;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學校鼓勵利用社會力量多渠道接受儀器設備捐贈,納入學校儀器設備賬目實施管理,向捐贈者頒發(fā)證書,在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網站上公示。
第三十六條 校內各部、處、室等職能部門(含群團組織、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儀器設備管理,按照本辦法的相關條款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使用一年以上的代管儀器設備,參照本管理辦法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