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教學中心儀器設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儀器設備是我院固定資產(chǎn)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完成我院教學、科研和行政工作的必要物質條件。為確保實驗教學和科研的正常進行,實行科學化、規(guī)范化、系統(tǒng)化的管理,根據(jù)原高教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和教育部《高校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管理辦法》及《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guī)范》的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儀器設備是指教學設備單價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實驗教學、科研等列入固定資產(chǎn)管理的儀器設備,包括儀器儀表、機電設備、電子設備和辦公設備(包括家具)等。
第三條 實驗中心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由中心主任負責。由設備管理員具體負責儀器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安排儀器設備的計劃采購、使用維護、調劑調撥、報損報廢、事故處理、臺帳統(tǒng)計等工作。
第二章 設備申購計劃的制定及審批
第四條 各實驗室每年根據(jù)教學發(fā)展的需要于上一年的12月份進行下一年度添置儀器設備的申報工作,逐項認真填報儀器設備計劃申請表,中心領導簽字,報學院審批。
第五條 用于科研項目的儀器設備申請計劃,因科研工作的特殊性,可根據(jù)科研經(jīng)費的許可情況,隨時填報儀器設備申請計劃,中心主任預審并報分管院長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儀器設備計劃一旦經(jīng)院長辦公會(或分管院長)批準,各實驗室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重新填報儀器設備申請,說明原因,經(jīng)主管院長批準方可實施。但金額一律不得超過原計劃金額。
第七條 儀器設備申請計劃應一式三份,申請部門、實驗中心和審批部門各執(zhí)一份,計劃中應寫明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生產(chǎn)廠家、市場價格等。
第三章 儀器設備的購置
第八條 經(jīng)學院批準的設備總計劃,根據(jù)實際情況由中心或學院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家具類、課桌椅類及辦公設備由學院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單件(套)五萬元及以上,總額十萬元及以上的儀器設備,由學院會同使用部門、實行邀標或政府采購的方法進行采購。
第十一條 單件(套)十萬元以上,總額三十萬元及以上由主管院長主持院辦公會審批,報大學設備處會同使用部門、學院紀監(jiān)審辦,實行公開招標或政府采購的方法進行采購,投標單位需三家以上。
第十二條 不同使用單位的相同儀器設備,同批次采購時亦參照第八條至第十二條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其它各種渠道資金的儀器設備,單價在二千元以上、總額在五千元以上,參照八條至九條執(zhí)行。
第四章 儀器設備的驗收
第十四條 儀器設備到貨后,采購部門應及時交給使用部門對儀器設備進行驗收,使用部門應及時組織專業(yè)技術人員做好驗收工作。驗收內容包括:儀器設備外包裝是否完好;儀器設備是否完整、零配件、附件、說明書等技術資料是否齊全等。
第十五條 初步驗收后,再對儀器進行試運行驗收,使用部門應按儀器設備說明書的要求,逐項檢查儀器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是否達到說明書規(guī)定指標。并將驗收情況及時報學院和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
第十六條 試運行驗收如無問題,使用單位應認真填寫驗收單,萬元以上的設備應提供驗收報告,及時辦理設備交付使用手續(xù)。試運行驗收如發(fā)現(xiàn)問題,采購部門應負責辦理退貨或調換等事宜,直至問題全部解決。
第五章 儀器設備常規(guī)管理
第十七條 中心儀器設備實行二級管理制度。中心處代表學院管理全院儀器設備的總臺帳、調撥、報損、報廢、維修管理等,并負責指導各實驗室二級管理部門做好設備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實驗中心主任負責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并下設專(兼)職設備管理崗負責本中心儀器設備的建帳、建卡、庫存保管以及建立儀器設備使用規(guī)章制度工作等。
第十九條 各使用部門必須落實每件儀器設備的使用人或管理責任人,根據(jù)本實驗室具體情況和儀器設備特點制定管理辦法和操作規(guī)程,并張貼上墻。
第二十條 每件儀器設備的各種技術資料必須妥善管理,不得遺失。使用單位要逐臺建立設備檔案,為儀器設備的管理使用及報廢處理提供依據(jù)。檔案內容包括儀器設備的出廠技術資料,從購置、使用、維修到報廢等過程的記錄和資料等。
第二十一條 所有儀器設備應逐步實行電子化管理,保證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的準確性及時效性。固定資產(chǎn)應保證帳、物、卡一致;低值耐用品要保證帳、物相符。
第二十二條 大型、貴重、精密儀器的管理方法見實驗中心大型精密儀器、設備使用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一)各使用單位應建立低值耐用品分類明細帳,按照品種、規(guī)格型號、質量級別、單價數(shù)量等進行增減登記。
(二)各使用單位的帳目應與中心帳目定期核對。在進行帳目交接時,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xù),做到帳物清楚,接交人和中心領導都應在場并簽字。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實驗教學、科研正常使用儀器設備,各實驗室儀器設備必須嚴格履行手續(xù),領用者和保管員必須當面清點數(shù)量,核對規(guī)格、型號、編號、零配件是否相符并做好登記。返還時要認真逐件驗收,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避免各單位或個人私自使用儀器的現(xiàn)象,帳目交接也應嚴格履行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任何個人或單位未經(jīng)中心主任批準不得隨意將學院外儀器帶入實驗室或庫房,也不得將學院儀器帶出院外,以免串換儀器或儀器零部件的情況發(fā)生。
第二十六條 對可私用的物資(如攝像機、錄放像機、照像機、計算機等)必須從嚴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如確系工作需要必須借用時,應辦理借用手續(xù),并由中心主任批準。用完后要及時交回,不得長期下放在使用人員手中。未經(jīng)批準,任何人不得自行帶出用于公事或私事。
第二十七條 儀器設備的維修改造不得隨意進行,不得自行拆卸改裝和把零配件移做它用或私自將兩臺機器的零配件互相調換。如確實需要,必須按儀器設備管理權限范圍履行批準手續(xù)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八條 各實驗室應做好通風、通電、防火、防塵、防曬、防盜、防震、防止丟失細小零配件等工作,應對儀器設備定期檢查和調試,保證隨時處于可正常使用狀態(tài)。
第二十九條 對于貴重或操作復雜的儀器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具體的操作規(guī)程并張貼上墻。學生操作前,教師應向學生講清儀器設備的操作方法。操作中應始終認真指導,及時制止違規(guī)操作的現(xiàn)象。
第三十條 在保證正常教學的前提下,提倡利用現(xiàn)有儀器設備為科研和社會進行科技服務,但事先應經(jīng)學院批準。凡利用我院實驗教學場地、儀器設備(含材料藥品)等開設計劃外實驗項目均需事先報中心批準,不得自行安排(包括假期)。對外開展服務的收入,按學院有關創(chuàng)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中心與學院將定期檢查各實驗室單位的儀器設備管理和使用狀況,并按有關獎懲條例進行評比。
第六章 儀器設備的調撥與報廢
第三十二條 各實驗室實行儀器設備專管共用、合理流動、資源共享,避免積壓和浪費,充分發(fā)揮現(xiàn)有儀器設備的效益。對于長期閑置、未投入使用但仍有利用價值的儀器設備,相關部門應說明情況,提出調撥申請,中心將作統(tǒng)一辦理,調入所需部門或另行處理。對確系人為因素造成積壓浪費者,中心與學院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儀器設備調撥的辦理
(一)各實驗室應每年對現(xiàn)有儀器設備進行檢查,及時掌握儀器設備的現(xiàn)狀。
(二)中心內各實驗室之間的調撥,由中心主任批準。調入單位、調出單位及中心設備管理的帳目應及時做好調整工作。向院外調撥儀器設備,需經(jīng)院長審批。
第三十四條 儀器設備的報廢依照吉林大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儀器設備的維修管理
第三十五條 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問題,保修期內由設備采購部門負責聯(lián)系修理,各使用單位不得擅自修理。
第三十六條 保修期過后,教學儀器設備在正常使用中出現(xiàn)的一般性故障,各實驗室使用人員應自行排除,自行排除有困難的應及時報設備管理員聯(lián)系修理。
第三十七條 已過保修期的儀器設備的維修,由使用單位填寫維修審批表,經(jīng)中心主任簽字后報大學設備處。由設備處在經(jīng)費計劃內組織安排維修。未經(jīng)批準,任何人不得自行開機。維修后,使用單位應及時進行驗收,并將維修情況記入儀器設備卡片,以備查詢。
第三十八條 學院負責對家具、課桌椅及辦公設備的維修,由實驗中心執(zhí)行院撥維修專款內實施維修的應記錄備案。
第八章 儀器設備的借用
第三十九條 儀器設備為教學、科研及辦公專用設備,原則上不得外借,對于其它單位或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借用時,應辦理借用手續(xù)。
第四十條 院內各單位之間的借用,由中心領導簽字批準。院外或個人必須借用時,需由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并上報學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批準并辦理手續(xù)。
第四十一條 借用時,借用人必須填寫“儀器借用登記薄”,不得打便條或口頭承諾。
第四十二條 借用儀器設備必須當場驗質,用完后及時校驗歸還。儀器設備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長期占用不及時歸還者,借用人將承擔經(jīng)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借用期間,儀器出現(xiàn)丟失或損壞應立即上報,說明原因,不得掩蓋事故。因借用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依照第九章處理。
第四十四條 借用人調離單位或退休時,必須歸還領用、借用的儀器,否則由管理人和有關領導負責出面追回或由其承擔損失責任。
第九章 事故處理
第四十五條 教師、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學生在使用設備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嚴格遵守儀器設備操作規(guī)程。由于各類原因造成儀器損毀者應立即報告,各使用單位應及時查明情況,書面匯報損毀原因。
第四十六條 由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經(jīng)鑒定和有關負責人審批可免于賠償:
(一)因實驗器材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不可避免的損失。
(二)因儀器設備的自身缺陷或已達到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中發(fā)生的事故。
(三)由于客觀原因(如突然停電、停水、雷擊等)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儀器損壞,除應對其進行教育外,還應酌情賠償部分損失:
(一)違章操作,造成損失者。
(二)由于缺乏經(jīng)驗、技術不熟練或因偶爾疏忽造成較大損失者;
(三)對儀器使用不嚴格要求、指導教師不認真指導學生而致使用人在操作中造成較大損失者;
(四)責任心不強、不注意保養(yǎng)、造成損失較大者;
(五)使用者因主觀原因造成損失,但能及時報告,并設法避免損失擴大且認錯較好者;
(六)因工作借用儀器,在借用期內造成損失者;
(七)調離或退休人離職前,審批領導盲目簽字或管理員不及時催還造成較大損失者。
第四十八條 對于不愛護國家財產(chǎn)、工作嚴重失職或發(fā)生事故隱瞞不報、推諉責任、造成重大損失者及隱匿、盜竊、抵換儀器設備者除對其進行必要的經(jīng)濟處罰外,還應視情節(jié)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儀器設備的賠償依據(jù)價值進行,損失價值應實事求是如實計算。具體計算辦法如下:
(一)稀缺物資和可作私用的儀器設備(如照像機、攝影機、錄放像機、計算機等)發(fā)生丟失、依照現(xiàn)行市場價格計價,不折舊。
(二)儀器設備按其損壞程度和使用年限折舊計算損失價值,年折舊率一般為10%。
(三)損失、丟失零配件者按零配件的價值計價。
(四)局部損壞可以修復者只計維修費。
第五十條 處理權限
(一)損失價值在500元以內者由中心按上述規(guī)定決定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學院備案。
(二)損失價值在500元至1000元者由中心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審批。
(三)損失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由學院和實驗中心共同得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院長審批。
第五十一條 處理意見一經(jīng)批準應立即執(zhí)行。由中心領導通知賠償人到學院財務交款。經(jīng)通知未按期交納者,將通知財務處從個人工資中扣除。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地球科學學院實驗中心負責解釋。
地學基礎實驗教學中心
資源勘查實驗教學中心
2016年09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