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學校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充分行使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自主權,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基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fā)[2016]50號)、《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科研儀器設備是指與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相關的儀器設備,包括學部、院、系、所、中心、圖書館、網絡中心、教育技術中心等單位購買的相關設備,不包括行政辦公、后勤保障等職能部門設備。
使用學校各類資金購買、委托研制開發(fā)等方式獲取的科研儀器設備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科研儀器設備采購不受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限制。
第四條 學校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工作遵循公開、透明、可追溯,注重效益及維護學校利益的原則。
第二章 采購預算管理
第五條 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應嚴格執(zhí)行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預算隨部門預算一并編報。
預算執(zhí)行中涉及調整預算的,按如下方式辦理:
(一)預算調整涉及部門預算資金調劑(包括追加、追減或調整結構),涉及政府采購預算變化的,應按部門預算調劑的有關程序和規(guī)定一并辦理報批程序。
(二)預算支出中金額不變,但需要單獨增加或減少政府采購預算的類別(貨物、服務)和金額,或使用非財政撥款資金采購需要增加政府采購預算的,應按教育部政府采購中心統(tǒng)一要求辦理備案程序。
第三章 采購方式
第六條 學校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詢價采購等方式實施采購。
(一)預算金額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二)預算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采購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三)預算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采購項目,屬于學校自行采購項目,可比照政府采購法執(zhí)行,特殊情況按照《吉林大學采購與招標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執(zhí)行;
(四)預算金額在10萬到30萬元之間采購項目,按照《吉林大學網上競價采購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七條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凡是公開招標數額(200萬元)以上或規(guī)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因特殊情況擬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需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八條 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嚴格遵照《吉林大學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預算金額在政府采購限額標準(100萬元)以下的,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專家論證;預算金額在政府采購限額標準(100萬元)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200萬元)的,由招標與采購管理中心組織召開校內專家論證會;預算金額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200萬元)以上的,由采購申請人委托校外專家進行論證。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100萬元)以上的單一來源申請,需采購單位經費分管校領導簽批申請意見。
第九條 預算金額在100萬以上的進口設備采購,實行備案制,不必再經過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學校內部統(tǒng)一組織論證,通過《政府采購計劃管理系統(tǒng)》上報備案。
第四章 采購程序
第十條 貴重儀器設備采購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其中采購進口設備的理由,應在論證材料中一并體現。
第十一條 學校招標采購工作流程:
(一)采購單位提交《吉林大學儀器設備采購申請表》,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填表說明為準;
(二)招標與采購管理中心依據采購單位提出的采購需求和商務條款編制采購文件,經采購單位確認后發(fā)布采購公告;
(三)接受供應商報名;
(四)發(fā)售采購文件;
(五)抽取評審專家,組建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審專家小組;
(六)組織專家評審會;
(七)發(fā)布中標或成交結果公告;
(八)協(xié)助處理答疑、投訴或變更;
(九)發(fā)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
(十)簽訂儀器設備采購合同;
(十一)采購進口儀器設備的,由招標與采購管理中心委托外貿代理公司,簽訂外貿代理進口協(xié)議書及外貿合同;
(十二)招標與采購管理中心將采購有關文件歸檔。
第十二條 所有招標采購信息在吉林大學網站上公示,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100萬元)的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公示期為20天,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公示期為10天,單一來源征求意見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儀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由使用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采購單位通過招標與采購管理中心網上系統(tǒng)對供應商設備運行狀況、實際檢測結果等合同履約情況做出評價。
第十五條 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評審方法包括最低價法和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
第十六條 橫向技術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可以自行選擇評審專家,專家應為相關及相近專業(yè)的、非本部門的人員,通過1:3比例隨機選擇。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中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進行標注。
第十八條 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嚴格實行回避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依據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第五章 內部控制管理
第二十條 根據加強政府采購內部控制有關文件規(guī)定,學校各部門應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規(guī)定,做到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落實依法合規(guī)、運轉高效、風險可控、問責嚴格。
第二十一條 根據加強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有關文件規(guī)定,招標與采購管理中心應對采購項目公告、采購文件、采購結果等內容在指定媒體及相關平臺上公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招標與采購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1:吉林大學儀器設備采購申請表
附件2:單一來源采購申請表
附件3: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申請表
招標與采購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18日